涉外专利事业部电学物理部 卫兰英
对使用本申请的技术手段来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性的判断
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是由多个技术特征组成。在审查意见中,审查员倾向于将各个技术特征从技术方案中孤立出来,并且分别将各个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进行一一对比,找出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然后再以区别技术特征被本领域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一样、或者认定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且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见的为由来判断现有技术给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这样的认定过程往往忽略了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即技术特征之间的结合本身,忽略了将技术方案作为整体并且结合技术领域、所要解决技术问题和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等来对发明的创造性进行总体判断。
对此,专利代理师在应对此类创造性审查意见的过程中,可以结合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等因素,综合对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内容是否能够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对其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给出相应的启示应结合技术问题等来进行分析。
案例二
在本案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系统中,所述系统包括机器学习模块,其中,所述机器学习模块包括多个子模块;其中,所述子模块至少包括预测模块、反应模块和维护模块;其中,所述预测模块包括第一预测算法,所述第一预测算法被配置为基于第一组接收到的操作特征数据来产生指示第一机械故障的可能性的至少第一预测通知;其中,所述第一组接收到的操作特征数据包括来自第一机器部件的第一组电流和电压数据;其中,所述第一预测算法模块被配置为基于确定所述第一组电流和电压数据内的第一测量数据点超过第一存储阈值来确定所述第一机械故障的可能性(其中省略了在本文中不进行讨论的特征)。
在审查意见中,审查员引用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并且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所述系统起动控制流程包括如下步骤:步骤1:labVIEW控制系统获取电流传感器的信号,检测水泵工作电流是否超过极限值?如果是,转步骤2;(结合下文,公开了“其中,所述预测模块包括第一预测算法,所述第一预测算法被配置为基于第一组接收到的操作特征数据来产生指示第一机械故障的可能性的至少第一预测通知;其中,所述第一组接收到的操作特征数据包括来自第一机器部件的第一组电流;其中,所述第一预测模块被配置为基于确定所述第一组电流数据内的第一测量数据点超过第一存储阈值来确定所述第一机械故障的可能性”)
在答复审查意见中申请人陈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组接收到的操作特征数据包括来自第一机器部件的第一组电流和电压数据;其中,所述第一预测算法模块被配置为基于确定所述第一组电流和电压数据内的第一测量数据点超过第一存储阈值来确定所述第一机械故障的可能性。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带故障检测的远程控制智能园艺灌溉系统及其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所述系统起动控制流程包括如下步骤:步骤1:labVIEW控制系统获取电流传感器的信号,检测水泵工作电流是否超过极限值?如果是,转步骤2;否则,转步骤3;步骤2:labVIEW控制系统发送信号控制水泵关闭,判定总电磁阀未开故障,labVIEW控制系统经GSM控制器向手机发送总电磁阀未开故障,结束;步骤3:labVIEW控制系统检测水泵工作电流是否为零?如果是,转步骤4,否则转步骤5;步骤4:labVIEW控制系统发送信号控制水泵关闭,再发送信号控制总电磁阀关闭;labVIEW控制系统判定水泵起动失败故障,labVIEW经GSM控制器向手机发送水泵起动失败故障,结束;步骤5:labVIEW控制系统发送信号控制水泵关闭;再发送信号控制总电磁阀关闭。就此而言,申请人认为,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一系列传感器,包括第一压力传感器、液位传感器和电流传感器,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流传感器是用于检测水泵的工作电流信号,并传递给labVIEW控制系统,labVIEW控制系统分析水泵是否正常工作,然而,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公开或提及“电压传感器”、“电压信号”或“电压数据”,并且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或提及对电压也按照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方式被监测和利用以预测潜在的即将发生的故障。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
此外,在本申请中,根据本申请公开文本的说明书并且参考本申请的附图可以看出,该示例性算法用于分析电流和电压传感器数据变化,并且本发明的系统可以使用电流传感器数据和电压传感器数据来确定第一机械故障的可能性。然而,在对比文件1中,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电流传感器用于检测水泵的工作电流信号,并传递给labVIEW控制系统,从而labVIEW控制系统分析水泵是否正常工作。基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对比文件1的系统使用电流传感器就已经能够分析水泵是否正常工作,不再需要使用电压传感器数据来分析水泵是否正常工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在对比文件1自身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应用电压传感器数据的任何启示。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暗示或教导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相对应的任何内容,并且无法提供在对比文件1自身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任何启示。
此外,申请人认为,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包含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其余技术特征在技术上相互关联相互作用且在功能上相互支持,并且作为整体为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如上所述的以及如说明书所述的新的有益的技术效果:根据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优选地应用机器学习和其他数据分析工具来提供预测性分析,包括辨别维护模式、地理趋势和环境趋势;本发明的算法提供预防性、预测性和反应性的维护分析和通知;并且本发明的算法可以优选地应用机器学习和其他数据分析工具来检测维护模式、地理趋势、环境趋势,并提供对未来事件的预测性分析。
鉴于上述,申请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案例的后续审查中,审查员接受了专利申请人提出的以上争辩意见,认同了本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创造性(案例来源于真实案件但具体表述上有修改)。
以上,笔者根据对审查指南的理解并结合实践提供了如何从“技术问题”方面来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从而增强创造性的说服力的一种思路。当然,关于“技术启示”的答复策略并不局限于以上示例。例如,在答复策略中,还可以采用关于“结合存在技术阻碍”、“现有技术存在与结合区别技术特征相反/相悖的技术启示”等的分析思路,在此不再赘述。总之,我们只有合理地选择恰当的答复策略,方能使申请人的利益得到合适的保护。
参考文献
《审查指南2010》,知识产权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2010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