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的创新设计的浪潮中,组件产品因其灵活性与多样性,逐渐成为外观设计专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组件产品,指的是由多个构件组合而成的产品,其保护范围的认定,通常取决于这些构件之间的组装关系是否具备唯一性。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对此类产品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然而,许多申请人对组件产品的特殊性缺乏深入了解,导致专利申请虽获得授权,但保护范围常常与期望相差甚远。
本文将结合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的分析,帮助申请人更好地建立并应用组件产品的专利申请策略,进而在维权和专利实施阶段占据更加有利的位置。
一、组件产品的法律依据
在深入探讨组件产品的申请策略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尤其对于组件产品,《专利审查指南》中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包括:
这些法条和指南为组件产品的专利申请和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充分理解并遵循这些规定。
二、如何优化组件产品专利申请?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其保护范围以其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准。也就是说,只要第三方产品与该组件产品在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即可被视为侵犯该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
为了更加清晰地理解这一规定,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做进一步解析。
典型案例分析:
“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诉“杨某”及“广东某玩具有限公司”一案,一审胜诉。涉案专利号为ZL200630041415. X,名称为“玩具(甜点组合)”。
原告诉称:被告玩具公司未经许可,利用原告的专利技术仿冒原告的“甜点组合”专利产品大量生产、销售“会唱歌的蛋糕”(货号为37970)。 2009年11月28日,原告在被告杨某经营的上海市长宁区某儿童用品商店购得玩具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请求判令:1.被告杨某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告玩具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2.被告玩具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包括合理费用),被告杨某对其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杨某辩称:其是个体工商户,并不知道被控侵权产品是专利侵权产品;其从上海豫园商城的儿童玩具店购进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其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之后即已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故不同意原告要求其对玩具公司赔偿额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玩具公司辩称:玩具公司原名称为汕头市澄海区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其所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会唱歌的蛋糕”(货号37970)的外观设计与原告专利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亦不近似,不构成侵权;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产品,一般消费者会对各构件组合后的整体外观设计留下印象,故应当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而不是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判断。原告专利外观设计由组件1、组件2、组件3为一组、共8组组件构成整个玩具蛋糕,而不是单层单品;同时该专利并未明确要求保护色彩,该专利组合状态立体图上也并无水果等构件,因此,色彩以及蛋糕上面所插的水果等构件并不属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玩具蛋糕与原告专利外观设计各组件经插接组合后的蛋糕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故被控侵权玩具蛋糕落入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的部分图片
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
结合上述司法判决,笔者认为申请人在提交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针对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可以考虑以下申请策略及建议:
1.常规策略:提交产品组合状态下的六视图(主、后、左、右、俯、仰)+立体图。可同时提交单个构件的视图,以清楚地显示产品的组装关系。
2.单个构件保护需求:如果某个构建具有独立的设计创新,建议在上述策略的基础上,将该构件单独提交专利申请。例如,手表的表盘和表带若分别具有独特的创新设计特征,具备单独保护价值,单独申请专利可以获得更具针对性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于组装关系唯一和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其保护范围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为准。也就是说,只有第三方产品与组件产品的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近似,才构成侵权。如果第三方产品缺少部分构件,或部分构件设计不同,则不构成侵权。
为了更加清晰地理解这一规定,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帮助解析。
典型案例分析:
“秦某”诉“北京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浙江淘宝有限公司”一案,一审败诉。涉案专利号为ZL201230355364.3,名称为“可移动组合式种植架”。
秦某诉称:北京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公司运营的淘宝网上出售的蔬菜仿藤种植箱产品涉嫌侵犯其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秦某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被控侵权产品共存在的六个组件,其中五个组件分别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组件3-7的相同,秦某确认存在以下区别:1、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组件4对应的组件有横竖条图案,而涉案专利组件4没有;2、被控侵权产品多了一个过滤网组件,但主张该组件是放在与涉案专利组件6对应的组件的底面的,外观上不可见,对整体外观没有影响;3、被控侵权产品不存在与涉案专利组件1、2对应的组件,但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仅为一个单体,如果购买多个单体可以组合成涉案专利立体图的样子。
被告辩称: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被控侵权产品组装后整体形状与涉案专利不同,区别在于:1、被控侵权产品不存在与涉案专利组件1、2对应的组件;2、被控侵权产品有过滤网组件,涉案专利没有该组件;3、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组件6对应的组件俯视图上有十字凹槽,涉案专利组件6则没有;4、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组件4对应的组件有横竖条图案,而涉案专利组件4没有,二者外观不同。
结合秦某、被告的庭审比对意见,法院认为: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的原则和观察方式及标准应该是以整体综合判断,以是否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作为判定相同或相近似的原则,对所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视觉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缺少了两个组件,将被控侵权产品各组件组合后与涉案专利整体形状完全不同,虽然秦某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仅为一个单体,如果购买多个单体可以组合成涉案专利立体图的样子”,但并未举证予以证明,且在被控侵权产品缺少从产品外侧观察可视的组件1、2,组成被控侵权产品外侧壁的组件与涉案专利组件4图案不同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整体形状及各组件组合与涉案专利具有明显的不同。故,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号为ZL201230355364.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秦某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主张不成立。
涉案专利的部分图片
被诉侵权产品的照片
结合上述司法判决,笔者认为申请人在提交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对于组装关系唯一和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可以考虑以下申请策略及建议:
1、常规策略:提交产品所有单个构件的六视图+立体图。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建议同时提交组合状态的视图,以显示产品在实际使用中的状态。
2、单个构件保护需求:如果某个构件具有独立的设计创新,建议在上述策略的基础上,将该构件单独提交专利申请。对于卡牌、桌游等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通常由于构件数量较多,建议仅对创新意义较大的构件进行单独申请。
3、组合状态保护需求:如果产品的某个组合状态具有市场价值,建议将该组合状态单独提交专利申请。例如,乐高积木拼装后的外观设计通常会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从而产生购买行为。这种情况下,拼装后的积木外观更具有保护价值,单独申请可以为其提供更具针对性的保护。
三、构建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通过以上将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与具体的典型案例相结合进行的分析可以看出,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在中国专利实践下的保护范围的确定相对比较严格且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对于构件数量较多的产品。因此,为了在中国获得更有利的保护,笔者认为,申请人不仅需要在申请阶段合理规划提交策略,还可以考虑同时进行版权和商标的布局,以便为未来的维权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
2.《专利审查指南》(2023年版)
3.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诉广东某玩具有限公司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87号
4.秦某诉北京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浙江淘宝某有限公司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知初字第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