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录项目变更实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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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01 ]

侯忠玲 

 

著录项目变更的定义与范围

 

    著录项目变更是指对专利申请或授权文本中记载的信息(如申请人、发明人、地址等)进行修改或更正的程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变更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人事类变更:申请人/专利权人名称、地址、发明人姓名、代理机构及代理人信息等。  

    2.权利转移:因转让、继承、企业重组等导致的专利权归属变化。

    3.技术类变更:发明名称、分类号、优先权事项等。  

    注:人事类变更需由当事人主动申请,技术类变更可由中国专利局审查员依职权调整。

 

著录项目变更类型及所需文件材料

 

不同变更情形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如下:

 

变更类型

所需文件

申请人/专利权人名称变更

1. 个人因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 个人因书写错误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声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 企业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 机关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

5.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参照以上各项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7.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因更改中译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声明。

申请人/专利权人权利变更

1. 转让双方全体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权利转让协议;

2. 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多个受让人需要分别签署)。

需要特别注意一下几种情形:

a) 因权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

① 如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

② 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解决的,应当提交该部门出具的调解书;

③ 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收到判决书后,审查员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确认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或者明确不上诉的,应当依据此判决书予以变更。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道提交上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④ 如果纠纷是由仲裁机构调解或裁决确定的,应当提交仲裁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b)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

c) 申请人是单位,因合并,注销或重组导致变更的,需要提供“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d) 申请人继承,需要提供经公正的当事人是唯一合法继承或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

e) 因拍卖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f) 专利权质押期间的专利权转移,除应当提交变更所需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发明人变更

1. 个人因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 个人因书写错误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声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 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提交由全体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后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其中注明变更原因,并声明已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确认变更后的发明人是对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全体人员。);

4. 因发明人资格纠纷提出变更请求的,可参考上面申请人纠纷变更的规定;

5. 因更改中译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发明人签字的声明 。

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变更

1. 申请人/专利权人更换代理机构:

a) 全体申请人/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原专利代理机构的解除委托声明

b) 全体申请人/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新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2.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移,变更后申请人/专利权人委托新专利代理机构的:

变更后权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无需解除委托声明

申请人/专利权人国籍变更

1. 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声明文件;

2. 如果是公司,需要提供类似营业执照的身份证明文件 

3. 如果是个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例如:护照

申请人/专利权人地址/联系人变更

无需证明文件

 

著录项目变更办理手续

 

    1.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证明材料。

 

    1)一件专利申请的多个著录项目同时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交一份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2)一件专利申请同一著录项目发生连续变更的,应当分别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3)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连续转移的,不应当已连续变更的方式办理,应当在收到第一步变更请求的手续合格通知书之后,才能启动后续变更

    4)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的,即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可以在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办理批量变更手续。  

 

    2.按照规定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1)针对一项专利申请,申请人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对同一著录项目提出连续变更,视为一次变更。申请人和发明人变更的,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次;

    2)一件专利申请同一著录项目发生连续变更的,应当分别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次;

    3)请求变更专利代理机构和/或专利代理人及申请人国籍/地址的,没有官费。

    注意: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

 

    3.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办理

 

    1)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或者其代表人办理;

    2)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因权利转移引起的变更,也可以由新的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批量办理

 

 

事项

事项要求

可以提交批量变更的变更项目

①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更名

②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

③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地址、邮编等信息的变更

④ 联系人事宜

⑤ 专利代理事宜

批量著变业务办理要求

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应当先在专利局办理备案,办理手续时注明证明文件备案编号。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更名,通过平台校验的,无需提交证明文件。

提交人

全量更名:且案件中记载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有证件号码的,可自行办理或委托任意一家代理机构

其他:提交人应当为案件权限人(包括变更前,后权限人)

批量变更的费用

① 批量更名:按照一件专利申请/专利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200元。

② 批量转移:按照所涉转利申请/专利数量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200元/件

③ 其他:无需缴费

 

著录项目变更的审批结果及生效时间

 

    1.著变手续符合规定的,下发《手续合格通知书》。著变手续自专利局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之日(即《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起生效;

    2.著变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下发《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克服缺陷后,重新提交著变请求;直至著变手续符合规定后,下发《手续合格通知书》,告知变更信息,准备公告的卷期号,以及目前的案件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