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媛
引言
创造性判断“三步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重塑或者还原发明创造的过程。从发明构思的角度客观地确立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指引,才能正确评估对比文件是否给出技术启示,从而得出正确的判断结论,反之,则容易低估发明整体上对现有技术做出的贡献。
案例分析
某专利申请涉及一种卡钳的涂覆方法,现有技术中的粉末涂覆方法是使用掩蔽件附接在非涂敷区域,然后喷涂粉末、加热,最后将掩蔽件移除。使用现有技术中的粉末涂覆方法将导致掩蔽件与被涂覆区域之间的交界部处存在涂覆积聚物或毛刺。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该申请的权利要求要求保护一种卡钳的粉末涂覆方法,该方法依次包括以下步骤:(a)准备卡钳;(b)将掩蔽元件应用至卡钳的管道;(c)使粉末涂覆分布在卡钳上;(d)通过自动解掩蔽装置移除掩蔽元件;(e)在加热炉内进行固化。通过该申请的技术方案,实现了掩蔽元件移除操作的自动化,使得可以预期关于固化的步骤,从而避免毛刺或涂覆积聚物的产生。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认为该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在固化之前通过自动解掩蔽装置移除掩蔽元件。此外,审查员引入了公知常识证据1,用于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提交了针对审查意见的答复,主要争辩内容包括: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固化之前掩蔽元件没有被移除”,因而给出了与应用区别技术特征相反的启示,此外,公知常识证据1公开了“在加热烘干之前对胶带和贴护纸进行手动清除”,但是公知常识证据1自身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避免胶带在加热之后难以清除”,其与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避免掩蔽件与被涂覆区域之间的交界部处出现涂覆积聚物或毛刺”完全不同,并且公知常识证据1的技术特征“在加热烘干之前对胶带和贴护纸进行手动清除”在公知常识证据1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固化之前通过自动解掩蔽装置移除掩蔽元件”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也完全不同。因此,申请人认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要解决的“避免在掩蔽件与被涂覆部分之间的交界部处出现涂覆积聚物或毛刺”技术问题时完全没有理由也没有动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获得该发明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该审查意见答复的争辩焦点在于:该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固化之前通过自动解掩蔽装置移除掩蔽元件”是否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公知常识证据1中公开的技术内容是否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创造性三步法中的第二步是确定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然后需要基于所确定的区别技术特征进一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在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指引下进行第三步关于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判断。当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表面看来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时,特别需要重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在判断采用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是否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步骤中,不是判断区别技术特征本身是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是要判断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是否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