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科技创新的加速发展,专利制度作为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法律手段,其完善与革新显得尤为重要。2024年1月20日,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正式施行,其中关于优先权恢复与优先权变更的规定,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了更为明确、灵活的制度保障,进一步提升了我国专利制度的国际竞争力。
优先权恢复制度的细化与完善
优先权恢复制度,作为专利法中的一项重要救济措施,旨在为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提供补救机会。新修订的指南在优先权恢复方面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十六条,申请人超出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这一规定为申请人提供了宝贵的补救机会,特别是在面临非主观故意延误时,能够有效保障其创新成果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此外,对于国际申请,指南还明确了优先权恢复的特别规定。根据细则第一百二十八条,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2个月内,若在国际阶段受理局已批准恢复优先权,则视为已向中国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若未获批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仍可在进入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这一规定与PCT国际申请的相关规则相衔接,为国际申请人提供了更为便利的优先权恢复途径。
优先权变更制度的放宽与调整
优先权变更制度,则是指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优先权要求进行增加或改正的制度。新修订的指南在优先权变更方面作出了放宽与调整,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根据细则第三十七条,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在请求书中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要求。这一规定放宽了时间限制,为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漏填或错填优先权要求的情形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
优先权恢复与优先权变更适用的不同情形
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分细则三十六条与细则三十七条的适用情形,属于细则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与属于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互相不适用。从本质上而言,细则三十六条是关于恢复优先权的有关规定,而细则三十七条是关于增加和改正优先权要求的有关规定。具体而言,细则第三十七条放宽了优先权手续的要求,针对的是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漏填或者错填优先权要求的情形给与救济的机会,也即意味着,申请人提交在后申请时必须要求了至少一项优先权,这与细则第三十六条关于恢复优先权的规定所针对的情形完全不同。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不适用申请人延误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即不重叠救济,因为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超期优先权的恢复已经给予了申请人因延误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而造成优先权视为未要求的救济程序,因此,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不适用申请人延误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的期限。
对专利审查实践的影响与意义
首先,这些修改增强了专利制度的灵活性,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救济机会和选择空间,有助于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科技进步。其次,这些修改提升了专利审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通过明确优先权恢复与变更的适用条件和办理流程,减少了审查过程中的争议和不确定性。最后,这些修改有助于提升我国专利制度的国际竞争力,通过与国际规则相衔接,为国际申请人提供了更为便利的优先权处理途径。
综上所述,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在优先权恢复与优先权变更方面作出了积极调整和完善,为申请人提供了更为明确、灵活的制度保障。在未来的专利审查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理解和运用这些新规定,以更好地服务于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