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权期限补偿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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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19 ]

董江霞

 

自2021年6月1日修改的《专利法》正式施行后,专利权期限补偿一直是专利权人关注的焦点。2024年1月20日施行的《审查指南》新增了专利权期限补偿的专门章节,明确提出了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请求条件、时机、补偿期限的确定以及审批过程等。在此,针对实际作业过程中常见的几个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的问题进行解答。

 

01 哪些专利可以提交“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答:仅发明专利可以提交“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专利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02 提交“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时机?

 

答:自发明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请求。错过上述期限则不可以再提出请求。

 

 

03 提交“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是否需要缴纳官费?

 

答:需要。请求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官费为200元人民币/件。

 

 

04 如何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答:向专利局提交一份“专利权期限及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书”(详见下图)。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不需要提交任何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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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补偿期限的确定

 

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补偿期限按照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计算,该实际天数是指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之日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合理延迟的天数和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对于国际申请和分案申请,上述申请日需修改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分案申请递交日

实质审查请求之日是指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足额缴纳实审查费之日。实质审查请求之日早于公布日的,自公布日起计算。

 

因专利局的合理延迟、申请人的不合理延迟涉及多种情况,计算较为复杂,所以我们专门研发了一款计算小程序,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判断是否涉及专利权期限补偿并计算可能补偿的天数。针对委托我们代理的案件,我们会在案件公告时主动进行期限补偿的计算,并将可能涉及期限补偿的结果告知客户,以便供客户参考并做出进一步的决定。

 

 

06在期限补偿审查过程中,请求人是否有陈述意见的机会?

 

答:实操中,审查员初步认为请求不符合期限补偿规定的,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给予请求人一次陈述意见的机会。收到此通知书后,请求人需在一个月内进行答复。

 

07针对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审查员最终会发出何种通知书?

 

 

答:经审查后,针对符合期限补偿规定的,审查员会发出《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审批决定分以下两种:

 

A.同意补偿

对于符合补偿规定的,审批决定会告知“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天数、新的专利权期满终止日、补偿期年费金额”。

注意:补偿天数超过一年的,需在原专利权期满终止日前缴纳补偿期年费,官费金额为8000/年。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

 

08 专利局作出“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决定的,是否会登记公告?

 

答:会的。专利局作出“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决定后,会将有关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09 专利权人已提交了专利权期限补偿,是否还可以提交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

 

答:可以。专利权人可以自药品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经专利局审查后,认为应当给予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如果专利权人已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但专利局尚未作出审批决定,审查员会等待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审批决定作出以后,再确定给予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时间

 

 

以上是针对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 “专利权期限补偿”的相关问答。希望上述信息能够帮助专利权人更好地了解专利权期限补偿。

 

 

关于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相关规定,在此不做详细解答。如有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将想要了解的问题发送至邮箱patent@foundin.cn,我们将会就您关心的问题进行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