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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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1-15 ]

蔡小芳

 

 

在中国著作权法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叫“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又称“首次销售原则”(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提法)或“权利穷竭原则”(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提法)。

 

而对于“发行权一次用尽”这一原则具体定义,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原件或复制件首次合法投入市场后,对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再次发行,著作权人无权控制。也即合法获得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再次出售或者赠与。这一原则旨在平衡著作权人与物权人(即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合法持有人)之间的利益。

 

在实践的具体案件当中,关于该原则的运用也是非常普遍,为了便于大家进一步了解什么是“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以下提供几个案例给大家。

 

案例一、关于某音频著作权权属的侵权纠纷民事案

2024年,某研社就某公司未经其合法授权,使用从百度上搜索并下载的盗版音频,向其他公司提供涉案音频并用于生产案涉点读笔产品,从而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在本案当中,其中争议焦点之一便是关于权利用尽的问题。被告某公司认为涉案音频是某研社出版发行,则其发行权一次用尽,所以某公司使用从百度上搜索并下载的盗版音频并不构成侵害发行权。

 

在此二审法院最终判定认为: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作品的复制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授权或根据法律规定合法制作;二、取得作品原件或合法制作的复制件的所有权已经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或者根据法律规定销售或赠与。本案中,某公司已确认涉案侵权音频是其从百度上搜索并下载的盗版音频,涉案音频为非经著作权人授权合法制作的复制件,不能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故某公司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二、关于某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案

 

2023年,上海某公司就深圳某公司(销售者)、北京某工艺品厂(制造商)以及北京某公司(交易平台)未经其合法授权,将其公司拥有的某卡通形象制作成汽车贴纸进行销售,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本案当中,上海公司主张深圳某公司(销售者)在网店展示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该卡通作品拥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要求予以赔偿。对此,深圳某公司提供了包括《授权书》在内的一系列证据证明其被诉侵权产品皆采购自被告北京工艺品厂(制造商),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对此,原告上海公司对其与北京工艺品厂签署的《授权书》等证据予以确认。

 

法院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审理,认为:对于《授权书》未到期之前的采购,被告深圳公司的销售行为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规则,不应视为侵权。对于在《授权书》到期此后的采购,也因为各种证据证明被告深圳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无需承担经济赔偿。

 

在该案当中,法院之所以认定被告的销售行为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规则,也是因为被告行为符合了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的条件。即,一、汽车贴纸上的卡通图像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合法途径获取。二、该卡通形象的复制件已经通过原告著作权人授权的形式合法投入市场,被告在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并且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构成合法来源抗辩。

 

案例三、关于一起书店销售库存图书版权纠纷案

 

2023年,湖北某市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队处理了一起关书店销售库存图书版权纠纷案。起因是一市民举报反映某知名书店销售的三本图书疑似盗版图书,要求依法处理。

 

执法支队通过立案调查取证,发现其中两本书是通过合法渠道出版和发行的正版库存书。不过,出版社因其他原因以涉案图书出版合同版权到期为由要求书店将相关图书下架处理,并将未下架者视为非法图书处理。而对于另外一本图书,虽然被鉴定为盗版图书,但是书店同样有合法来源证明,没有主观侵权故意。

 

对此,执法支队最终认为,对于书店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两本图书,其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并符合出版管理法律规定。对于另外一本图书,因为没有主观故意侵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只做下架退款处理。

 

小结

 

“正版作品发行权一次用尽”是世界各国著作权法普遍承认的原则,我国也不例外。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一次用尽,是指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出售或赠与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后,该特定原件或复印件上的发行权消灭,他人向公众的再销售、再赠与的行为不侵犯发行权。换言之,对正版作品的再发行不构成侵权。

 

在以上三个案例当中,除去第一个案例是被告因为下载并销售非经著作权人授权合法制作的复制件不能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案例二和案例三则都因为被告的销售行为符合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的要求而不被视为侵权。即: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原件或复制件,其所有权已经转移到当前所有者的手里,再次销售的行为不是一种出版行为,只是一种单纯的市场销售行为。只要是合法经营行为,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所以,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未直接规定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但该原则在著作权法的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应用。它体现了著作权法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精神,有助于促进作品的传播和文化的发展。

 

当然,在具体实践当中,该原则的适用还是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例如,对于不同类型的作品,如数字作品、音乐作品等,其具体应用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在跨境交易中,也可能面临一些特殊问题。所以具体能否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还是要以具体案件为准。